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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林地承包权,加快放活集体林地经营权。
11月7日,贵州省林业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放活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修改意见的通知。
根据《实施意见》,
贵州在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
依法保护林地承包权,
加快放活集体林地经营权。
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稳定现有林地承包关系。承包人对承包林地依法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人对承包林地依法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权通过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合资合作、抵押等方式进行林权流转并获得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其合法经营,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其流转林地。承包人承包的林地被依法使用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对进城落户的承包人,不得强令退出集体林地承包权,对自愿退出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合理予以补偿。
林地经营权人对通过流转获得经营权的林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经营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经营权人有权自主依法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在未改变林地的前提下,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改良土壤,建设林下养殖圈舍等林业生产经营附属、配套设施。因建设使用经营权人经营的林地,经营权人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补偿。林地经营权需要再流转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利须经原发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同意,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的林地经营权需要转让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级人民政府备案。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转让,并履行合同义务的,其经营权稳定不变,合同不够完善的予以完善。
《实施意见》同时在加强对集体林地流转的指导、服务和管理;规范放活集体林地经营权管理等方面工作作了规定。其中提到,要加强林权流转事中事后监管和合同落实情况的检查,并纳入诚信记录,利用“信用中国”等查询平台,对失信主体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限制失信人和林权流转黑名单主体受让林权及申报林业建设项目、补贴、荣誉等。
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1月21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91号(贵州省林业局法改处)
邮政编码:550000
联系人:朱国宁
联系电话:0851—86571129(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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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
林经营权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
记者:李薛霏